不隐匿财产、不转移财产就不会犯拒执罪?当然不是!会昌一男子因对人民法院的通知置之不理未按时向法院申报财产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获刑一年日前该案在会昌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宣判
案件事实
年12月10日,会昌县人民法院作出支付令要求,被告人王某等人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自诉人会昌某银行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
但该支付令生效后,被告人王某等人未主动履行。
年1月4日,会昌某银行向该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法院于年1月7日立案执行。
年1月8日,会昌县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该支付令,并于同日向被告人王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告人王某未主动申报财产。
年1月12日,经会昌县人民法院查询发现,被告人王某名下登记有长城小型汽车一辆。随即,该法院查封该轿车,同年2月24日,该轿车司法拍卖以元确认成交。同年4月23日,该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年12月21日,被告人王某因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被会昌县人民法院决定拘留十五日。年1月4日被告人王某因拒不申报财产再次被该法院决定拘留十五日。
另查明,自诉人会昌某银行于年6月14日向会昌县公安局文武坝派出所报案,要求追究被告人王某刑事责任。该派出所建议自诉人前往法院诉讼解决问题。经查明,截至目前,被告人王某尚欠自诉人会昌某银行借款本金17万、利息.46元。
法院认为
被告人王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
所谓“有能力执行”不仅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还包括具有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所谓“拒不执行”不仅包括采取积极的作为拒绝履行,如转移、隐藏财产等,还包括采取消极的不作为方式,如对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置之不理等。
根据法律规定,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相关法律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本案中,该法院于年1月8日向被告人王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告人王某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亦未主动履行还款义务。年12月21日、年1月4日,该法院以被告人王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及拒不申报财产为由决定分别对其拘留十五日。经二次拘留后,被告人王某仍未向法院申报财产,亦未主动履行还款义务。
综上,被告人王某具有向会昌县人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及主动履行判决确定义务的特定义务,在该院向其送达报告财产令等文书后被告人王某仍置之不理,是“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判决结果
被告人王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来源:江西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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