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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昌一男子用谐音名借款不还被起诉
因超诉讼时效法院不予支持...
近日,会昌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被告用谐音名借款不归还,因原告主张过了诉讼时效,会昌法院对其诉求予以驳回。
年7月15日,刘某根以其老婆郭某急需住院费用为由向陈某借款元,刘某根以“刘某金”姓名签名向陈某出具了借条一张,但是在“刘某金”签名字迹上用右手食指捺印。该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到陈某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元),此款用于医院住院费用,于年11月20日还清。年7月15日。借款人:刘某金,。”因为刘某根未偿还借款,陈某因此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本案争议焦点之一,刘某根是否向陈某出具借条,借款12,元的问题。根据指纹鉴定,借条上指纹确属刘某根所按,“刘某根”与“刘某金”当地会昌晓龙乡口音谐音,郭某当时医院住院,上述客观事实与借条所反映客观事实相吻合,故该院认定该借条系刘某根向陈某出具,刘某根向陈某借12,元的事实。
争议焦点之二,陈某的主张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的问题。该借条载明“于年11月20日还清”因为借款发生于年7月15日,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规定的除外。”据此,陈某最迟应当在年7月15日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陈某于年6月4日向本院主张权利已超过诉讼时效,故该院对陈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借条签字为“刘某金”与被告刘某根的姓名不符,刘某根因此否认该借条系其出具的,陈某申请对借条上指纹是刘某根所捺进行鉴定,经鉴定,借条上(12,元,年7月15日)借款人“刘某金”签名字迹上面所捺印的红色指纹印是刘某根的右手食指所捺印。陈某用去了鉴定费3元。关于鉴定费3元的承担问题。因为刘某根不以其真实姓名向陈某出具借条,又当庭否认确属其所按指纹,导致了本案需要通过鉴定来确认案件事实,故刘某根不诚信行为应当承担本案鉴定费3元。
来源:会昌县人民法院编辑:小兴(hcwjw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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