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
男女方避免不了经济往来。
分手后,
很多时候就有算不清的经济账。
要不回、理还乱,
那么就让法院判!
近日,会昌法院审结了一起恋爱期间不当得利纠纷案件。
案件事实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男女朋友关系。年9月14日,被告梁某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昌县支行签订《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约定授信借款额度为元,额度存续期最长为10年,贷款方式为一年一贷。该笔贷款元授托支付至原告吴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会昌县九州大道支行账号。年10月21日,原告吴某收到元贷款后,分三次向被告梁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会昌县支行转账合计人民币元。年10月份贷款到期后,被告梁某还办理了两次续贷手续,并将贷款元授托支付至原告吴某。被告梁某在银行贷款期间的本金及利息均由原告吴某还清。
法院认为
原告吴某以梁某的名义于年9月24日向中国邮政储蓄会昌县支行贷款元,该贷款于年10月21日授托支付至原告吴某账户,而后原告吴某分三笔向被告梁某转账元。被告梁某没有法律依据获取该三笔转账款,属于不当得利,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予以返还。
判决结果
被告梁某向原告吴某支付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邮箱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abmjc.com/zcmbzz/774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