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肖翔会昌县人民法院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亲子关系

场景一

我们在电视上经常能看到父子吵架,扬言要断绝父子关系,在现实中“断绝父子关系”是可以实现的吗?

法律要点:民法典规定的近亲属有哪些?近亲属关系是否可以变更或断绝?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因出生而形成的亲属关系,属于绝对的永久性的亲属身份和称谓。当事人无法变更。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简而言之,近亲属关系从出生起自然建立,无法变更和断绝。通过个人声明或双方协议断绝亲属关系的行为都是无效的。父母和成年子女对亲子关系有异议或疑问的,有权主张进行亲子鉴定。

场景二

法律要点:私生子女、养子女、婚生子女在法律上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有何不同?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简而言之,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婚生子女都拥有同等权利,不能区别对待。亲生子女不能解除近亲属关系,收养关系可以通过协议解除。收养关系解除后,被收养人可恢复与生父母及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

场景三

法律要点:父母解除婚姻关系,亲子关系会发生变更吗?法律对重组家庭有何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简而言之,父母解除婚姻关系后,父母与子女的亲子关系不会发生变更,父母双方仍然有抚养、教育、保护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也不会因父母离婚而终止。重组家庭中的“后爸后妈”和继子继女的权利义务关系与亲生父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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