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会昌法院审结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

经审理查明,年,男女双方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因双方均系再婚,未签订红单,男方向女方支付了彩礼元。年12月12日,双方在会昌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婚后双方感情一般,男方有赌博的恶习,负债较多,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双方因此产生矛盾。

双方自年9月开始分居。女方认为男方没有尽到一个做丈夫的责任,于年11月15日向法院要求离婚,本院于年11月25日作出民事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后,男方另行起诉,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法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中,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共同生活,且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因给付彩礼导致其生活困难,故原告诉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情形。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吴某圣的诉讼请求。

潇湘晨报综合会昌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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