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平时大家都这么叫
借条也就这样签了
可谁能想到
还钱的时候
居然拿出身份证拒不承认?
这钱不会打水漂了吧……
到法院起诉,
能胜诉吗?
好心借款,对方却矢口否认
年11月,因同村村民苏某珍丈夫住院急需用钱,苏某珍向李某借款1万元并当场出具借条,借条载明借款人为“苏某灵”,因为平常村里人都称呼苏某珍为“苏某灵”。意外的是,当李某要求苏某珍归还借款时,苏某珍却否认借款事实,并拿出自己的身份证,称自己的姓名是苏某珍,不是“苏某灵”,后李某将苏某珍起诉至法院。庭审中,李某向法院提交了借条和村委会调解时出具“苏某珍与借条上苏某灵系同一人”的情况说明。然而,苏某珍对借款事实及情况说明均不认可,拒绝对借条上的字迹进行鉴定。依据法庭调查、村委会说明、法官入户走访查明的事实,表明借条上的“苏某灵”与苏某珍系同一人。
一审支持原告诉求,二审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请求苏某珍偿还借款1万元,有借条、村委会情况说明、证人证言等证据佐证,依法判决苏某珍偿还李某借款元。苏某珍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苏某珍申请对借条签名进行司法鉴定,最终鉴定意见为“倾向认为借条上的字迹与样本字迹是同一人所写。”二审法院认为,村民委员会情况说明及出庭证人证言均能够证明苏某珍曾用名为“苏某灵”,一审法院对该事实予以了核实。启动鉴定程序前,经征询原、被告意见,双方均同意以鉴定意见为准。鉴定意见虽为倾向性意见,但结合苏某珍未能如实陈述案件基本事实的情况,已成为优势证据,达到确信双方存在1万元借贷关系具有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故驳回苏某珍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具有法律效力的材料务必书写正确,日常生活中,民事主体之间因买卖、借贷等需要,往往会签订合同、书写借条。在书写借条、合同、协议等重要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材料时,切记要看清签名是否与身份证名字一致,身份证号码有没有写错,金额、时间等重要内容都要书写正确,以免造成争议或不必要的麻烦。
文章来源:山东高法
编辑:钟娜
编审:郭云生
核发:谢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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