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报道说赣州市会昌县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件。已婚男子徐某与大17岁的女子许某(被告)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长达6年之久。至年事发时,徐某瞒着妻子宁某(原告)不间断向被告转账共计20余万元,妻子宁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法院经审理判定,被告许某返还原告宁某因第三人徐某赠与的款项20余万元。该报道依据的似乎是审理的视频,裁判文书未及公布。

在经济社会中,长期的婚外情大都会导致经济上的往来。会昌县的事情在裁判文书网上有一些类似的判例。下面以年1月13日公布的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盖永建、宫某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为例予以说明。

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

案件事实

法院审理认定:

事实一:盖永建与孙某于年3月30日登记结婚。

事实二:年11月至年6月,孙某与宫某建立不正当男女关系,在盖永建不知情的情况下,孙某多次给宫某转账,金额从1.66元至元不等。此外,孙某还曾给给宫某购买了苹果手机、手链。

案件性质

法院认为:

孙某在与盖永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宫某发生婚外情,孙某在此期间基于其与宫某之间的不正当关系,给予盖永建款项的行为属于对盖永建的赠与,因此本案实质属于赠与合同纠纷。

尽管宫某辩称不知道孙某已婚。但因2人的长期关系和相关通话录音等证据,以及宫某作为成年人,在与他人交往时应当尽到谨慎义务,故对该辩解意见,法院不予采信。事实上,即使采信该辨解对判决也无关键性影响。

影响判决的关键因素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盖永建与孙某系夫妻关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夫或妻一方对外处置的钱款,其处置行为并非当然无效,应视其是否超出个人对财产的合理处置范围为标准。

宫某辩称孙某赠与款项均为小额款项,用于二人日常消费。本院认为,结合孙某所述与宫某的交往情况,其对宫某赠与款项超过元的赠与行为无效,宫某应予返还,故返还数额共计元。孙某赠与宫某的手机和手链,宫某亦应一并返还。

如果宫某上诉,可以争取辩护的是:为什么超过元的财产处置行为不合理,可以孙某日常的人情往来标准等具体事实为证据。可以相信即使上诉,因金额不大,能够改变的可能性不大。更加重要的是法律和道德要求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

判决结果

一、宫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盖永建钱款元、苹果手机一部、手链一个;二、驳回盖永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由宫某负担元,盖永建负担18元。

判决依据

文书公布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根据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故判决依据没有引用《民法典》相关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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