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评论员吴双建
江西赣州会昌县两名学生在一处鱼塘玩耍时,不幸溺亡。两名学生的父母认为鱼塘所有人存在过错,便起诉至法院,要求鱼塘所有人承担责任。近日,会昌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法院认为学生父母因未尽到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被判承担全部责任。(据7月8日《河南商报》)
一声叹息。
孩子没了,父母悲痛的心情可以理解,但非要找人担责,就值得斟酌了。
毕竟,鱼塘是用来养鱼的,不是用来游泳的,鱼塘的主人也不是救生员,需要时刻在现场防孩子溺水。如果他们有这样的无限责任,那江河湖海,不得全盖上盖子?只要鱼塘所有人设立了警示牌,家长打这个官司,就于情于理于法不通。
的确,传统中有“死者为大”的观念,但这个观念与现代法治文明,有时候是不相容的。以前,也经常出现“赔钱了事”的和稀泥判决。现在,随着法治社会建设的深入,这种“谁闹谁有理”的情况,已成过去式。
夏季正值暑期,正是孩子防溺的关键时期。让人伤心的是,全国各地孩童溺水事故此起彼伏。就在今天(7月9日),极目新闻报道,山西永济六名学生黄河溺水,两人遇难四人失联。而在昨天,广西南宁两名儿童游邕江溺水,截至发稿时还未找到。
有数据显示,在我国,溺水是导致1-14岁青少年儿童死亡的第一大原因,占儿童意外死亡事件的57%。而5岁以上的孩子,溺水事故多发生在野外的江河湖海以及塘堰、水渠。
每年暑假前,学校总是不厌其烦地讲关于防溺知识,社会上也想了不少办法。但要知道,再大、再密的防控网,都不是万能的。
防范的根本,还是要明确家长是孩子的第一责任人。游泳要去正规场所,游泳需要大人陪同,不要去水岸边玩,有人落水不要下水施救而是呼救,这是最关键的四条,需要孩子、也需要家长入脑入心。
提得一提的是,有的地方开始实施让孩子学会游泳的举措,此举当然必要,也要点赞。但是,即使孩子学会了,如果是去野泳,水况复杂,危险一样存在。而孩子仗着自己会游泳,胆子大了更危险。所以,那四条原则对所有的孩子都适用,家长需要格外警惕。
孩子发生意外,家长痛哭……谁都不忍心看到这一幕。退一万步讲,即使赢了官司又如何?得到赔偿又如何?孩子终究回不来了。与其事后找人承担责任,不如事前做好防范。
父母是孩子防溺的第一责任人,这句话再一次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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