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7月19日,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依法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被告人申宝凤、刘虹杏、钟春兰等十六人有期徒刑五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16名被告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目前已生效。

被告人申宝凤,化名“抱抱”、“一鸣”,女,年2月出生于江西省德安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共青城市。年8月8日因涉嫌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泰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9月14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廖丽均,化名“江涛”,男,年10月出生于江西省德安县,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年2月14日被赣州市定南县公安局抓获,年2月15日被泰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3月13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肖正根,化名“天泽”,男,年3月出生于江西省泰和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年8月9日因涉嫌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泰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9月14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月秀,化名“月姐”,女,年9月出生于江西省吉安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年8月8日因涉嫌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泰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9月14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钟春兰,化名“乐宣”,女,年2月出生于江西省泰和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赣州市安远县。年1月11日因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元,年9月27日刑满释放。年8月8日因涉嫌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泰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9月14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桂培,化名“马杰”,男,年8月出生于江西省安远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年8月9日因涉嫌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泰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9月14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龙全牙,化名“罗宾”,男,年8月出生于江西省万载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年8月8日因涉嫌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泰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9月14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邹丽莹,化名“长进”,女,年11月出生于江西省会昌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瑞昌市。年8月8日因涉嫌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泰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9月14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洪云,化名“杨姐”,女,年7月出生于湖北省丹江口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年8月8日因涉嫌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泰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9月14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肖春香,化名“阿香”,女,年11月18日出生于江西省泰和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年10月30日因参与“血水圣灵”邪教组织活动被井冈山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年8月8日因涉嫌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泰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9月14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虹杏,化名“方言”,女,年3月出生于江西省定南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年8月8日因涉嫌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泰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9月14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园珍,化名“王一”,女,年12月出生于江西省泰和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年8月8日因涉嫌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泰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9月14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匡蓉,化名“合一”,女,年8月出生于江西省泰和县,汉族,大专文化,务工。年8月8日因涉嫌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泰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9月14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单建英,化名“恒心”,女,年4月出生于江西省泰和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年1月31日因参加“血水圣灵”邪教秘密聚会活动,被吉安市公安局行政处罚拘留十五日。年8月10日因组织邪教聚会活动,被泰和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年9月17日因涉嫌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泰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匡世镔,男,年1月出生于江西省泰和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年8月17日因涉嫌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泰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9月14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五星,化名“哈该”,男,年8月出生于江西省修水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年2月因从事“血水圣灵”邪教活动被江西省九江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年9月因从事“血水圣灵”邪教活动被江西省南昌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年7月12日因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吉安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年10月30日刑满释放。年8月8日因涉嫌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泰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9月14入被执行逮捕。

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此案由吉安县人民法院管辖审理。吉安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血水圣灵”邪教是国家明文予以取缔的邪教组织,该组织在江西省泰和县、吉安县、吉州区等地建立组织,分别称为泰和片、吉安片。年两片合并统称为果木园片(或吉安片)。

年1月以来,被告人申宝凤在同案人的组织领导下,参与管理“血水圣灵”邪教组织果木园片区的邪教成员发展和邪教宣扬、传播活动。被告人廖丽均在泰和宣扬、传播邪教外,还与被告人申宝凤共同组织和帮助邪教成员为邪教组织摆摊经营敛取钱财,为邪教组织管理各邪教教会上交的资金。

另外,被告人申宝凤还伙同被告人肖正根、王月秀、刘桂培、钟春兰租住于吉安县敦厚镇,共同对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人员进行宣扬、传播“血水圣灵”邪教,并为邪教组织摆摊经营、敛取钱财。

被告人龙全牙、邹丽莹、杨洪云、肖春香租住在吉州区禾埠新村,共同参与宣扬、传播“血水圣灵”邪教,为邪教组织摆摊经营、敛取钱财。

被告人刘虹杏为“血水圣灵”邪教组织泰和片区负责人,组织被告人吴园珍、单建英、匡蓉等人参与和宣传“血水圣灵”邪教活动,组织被告人匡世镔参与和宣传“血水圣灵”邪教活动,发展培养邪教组织成员,纠集被告人谢五星参与邪教活动,同时还组织邪教成员敛取钱财上交至邪教组织。

公安机关在此案中查获大量邪教资料、书籍、笔记本、电脑、存储介质、手机、打印机等作案工具,并从被告人手机中查获大量邪教宣传资料、信息。经吉安市公安局认定,上述被查扣的电子数据、文章、图片、书刊、打印资料、音视频等相关物品,经鉴定全部为“血水圣灵”邪教宣传品。同时还发现“血水圣灵”邪教组织果木园片发展了大量青少年成员,且许多在校中小学生成为发展对象,并在吉州区、抚州等地发展邪教成员。

经统计,果木园片区(吉安总片区)从年1月至年7月间,就敛取邪教成员上交的资金万余元,向“血水圣灵”邪教组织上交资金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申宝凤、廖丽均、肖正根、王月秀、钟春兰、刘桂培、龙全牙、邹丽莹、杨洪云、肖春香、刘虹杏、匡蓉、吴园珍、谢五星、单建英、匡世镔等十六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参加国家明确取缔的“血水圣灵”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的实施,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

据此,法院根据十六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二项、第三条第二项、第五条第四项、第六条、第八条第六项、第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被告人申宝凤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刘虹杏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钟春兰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谢五星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单建英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廖丽均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肖正根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邹丽莹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吴园珍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王月秀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肖春香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刘桂培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龙全牙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杨洪云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匡世镔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匡蓉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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