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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案件,被告人孙某某因犯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案情概要

被告人孙某某因妻子逃跑且没有子嗣,为了延续香火,便产生了抱养小孩的想法。

年9月28日,被告人孙某某在杜某某、邱某某等人的介绍下来到广东省南雄市某某镇叶某某家,与叶某某商议好用元来买下叶某某夫妻俩生下的一名男婴(叶某,男,年8月17日出生),并约定在信丰县完成交易。

年10月1日,双方在信丰县某某镇汇合,被告人孙某某付完钱后将男婴带回会昌县某某乡老家抚养。年2月份,被告人孙某某为该男婴上户口并更名为孙某。

另查明,孙某某于年10月18日主动向会昌县公安局投案。

法院认为

被告人孙某某为了建立自己相对稳定的家庭关系,在其还没有子嗣时,经他人牵线后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其行为已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依法可予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予从宽处罚。会昌县人民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是指不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妇女、儿童的人身不受买卖性,客观方面表现为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来源:江西法院综合

赣州市会昌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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