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大家经常会调侃,“车和老婆恕不外借。”老婆不能借大家都懂,汽车也不能外借,因为出了交通事故的话,车主是要承担连带责任的。但是您知道,电动车同样不能乱借给别人吗?
多么日常的对话,哪里不妥?是奶茶?是女朋友?还是小样?其实,是借电动车!如此爽快,就很不妥!因为电动车随随便便借出去,一旦发生事故,出借方也有可能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一
某日,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一位学生小牛快迟到了,遂骑着妈妈的超标二轮电动车赶去学校,途中与骑着自行车的小马相撞,造成小马严重受伤。小马住院23天,经鉴定为十级伤残。
交警大队认定该事故中,小牛和小马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故法院判决由小牛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小马自行承担50%的民事责任。小牛的妈妈老牛作为超标电动车所有人,借给无驾驶证的小牛行驶,对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应与小牛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二
江西省赣州市定南县小黄驾驶着二轮摩托车,撞到了行走的小红,致使小红受伤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院审理,肇事人小黄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是从朋友小白处转借,因小黄、小白均为未成年,经过量刑,定南县人民法院以小黄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赔偿被害人家属22.76万元,小白赔偿3.6万元,国家司法救助10万元。
法条链接:
交通肇事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作出了明文规定。
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将交通事故中车主责任确定为过错责任,也就是说,出借的车辆发生事故,如果不能证明车主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车主就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即根据过错的大小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
不堵车、好停车,是电动车较汽车而言的显著优势。
也正因为电动车的方便性,熟人之间出借电动车的现象特别常见。
值得重视的是,出借汽车大家都很谨慎,知道有关禁忌。但是出借电动车,却往往很随便。一问一答,钥匙就给出去了。一旦发生事故,出借人也可能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以后遇到别人管你借电动车的话,请多问多答。借给下面几类人,一旦出事你可能也要担责的:
一问喝酒否?没喝下一问~
二问成年否?成了下一问~
三问戴头盔否?戴了下一问~
四问有驾照否?有本儿下一问~
五问我车有牌否?没牌以上都白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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