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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2月14日,会昌县庄口镇,会杉公路穿圩而过,入夜后的一声巨响过后,一场突如其来的车祸无情发生了。庄口的肖老太和老伴一起过马路时,右方一辆快速行驶的小车直接撞来,躲闪不及之下,肖老太被撞飞十多米,重重地摔在路上。在老伴朱某的哭喊中,肖老老太迟迟没有苏醒。令警方意外的是,事故发生之前不到一分钟,会昌交警庄口中队民警的警车刚刚从事发路段巡逻通过。事故发生后,一名在现场的群众跑步追上还在附近巡逻的警车,告诉刚才发生的事,民警惊讶之余,迅速调转车头,快速赶到现场处置。伤医院抢救。经调查,事发时王某(男,24岁,小密乡人)驾驶一辆面包车自会昌县城出发沿会杉线往会昌县小密乡方向行驶,21时41分许行驶至庄口汽车站门口路段,在遇对向有警车巡逻、提示慢速行驶情况下,仍未确保安全车速,将自西往东横过道路的肖某(女,71岁,庄口镇人)正面撞上,导致肖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调取的监控画面显示,警车开启了警灯、缓慢巡逻在庄口圩路段,随之30秒后,身穿深色衣服的受害人夫妇先后横过马路,走在后面的肖某见路上车灯照来,加紧两步,但是已来不及,右侧一辆小车飞速驶来,刹那之间将肖某撞飞。由于伤情很重,医院抢救。医院诊断,肖某构成特重型颅脑损伤,颅骨、下肢、肋骨多发性骨折,目前仍神志昏迷。3月1日,经鉴定,肖某损伤程度已经构成了重伤二级。通过调查认定,王某驾驶小型面包车行经事发路段,在遇警车巡逻、提示降低车速行行驶的情况下,未确保安全车速、未注意观察道路通行情况。其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二条以及《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当事人肖某系正常步行横过道路,无交通违法行为。综合认定,小车驾驶人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由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八条“机动车行径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遇儿童、孕妇、老人、抱婴儿以及盲人和其他行动不便的残疾人横过道路,应当停车让行。”警车巡逻提醒,闪烁的警灯,你怎么可以视而不见?所以说要

安全守法驾驶

行车步步小心

来源:会昌交警

编辑:小兴(hcwjwx)

法律顾问:李群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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