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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现场综合江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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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原告(男方)与被告(未成年的女方)同居两年后,向女方索要返还聘金的案件。

年3月,小妍(化名)刚年满16时,经人介绍相亲,认识了小军(化名)。同年6月,双方开始谈婚论嫁。按照当地习俗,小军向小妍母亲支付了部分聘金。自此,原告被告开始同居生活。年1月,小军向小妍支付了剩余聘金,二人按农村习俗举办了婚礼。

两年后,小妍离开小军,二人开始分居生活。男方一怒之下将小妍告上法庭,要求其退回彩礼。

法院认为,给付彩礼虽是我国的民间婚俗,但与现代文明及所提倡的社会主义新风尚相违背,金额较大的还构成买卖婚姻,在法律上属禁止行为。

该案中,被告母亲借女儿的婚事向原告索取较大金额的彩礼,属借婚姻索取财物。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父母及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被告母亲和原告在明知被告系未成年人的情况下订立婚约,违反了法律规定,对被告的健康成长造成了不利影响,双方都存在重大过错。

关于彩礼返还问题。原告与被告从同居生活到解除婚约,共同生活时间已长达两年多,且同居生活时被告刚满16周岁,系未成年人。结合该案实际,酌定被告向原告返还彩礼的20%为宜。

综上,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遂作出被告返还原告20%的婚约彩礼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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