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证券日报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永兴材料公告编号:-号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永兴特种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永兴特钢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永兴新能源”)收到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上诉状》,赣州亚泰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泰钨业”)不服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诉江西永兴新能源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亚泰钨业根据江西永兴新能源“年产1万吨电池级碳酸锂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一次公示的项目内容及《永兴特种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年度报告》中相关表述,认为江西永兴新能源所使用的碳酸锂生产工艺技术与其专利技术特征完全相同,已构成对其专利权的侵犯,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诉讼,要求江西永兴新能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年3月27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号)。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亚泰钨业诉江西永兴新能源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亚泰钨业全部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年1月4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近日,江西永兴新能源收到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上诉状》,亚泰钨业不服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诉江西永兴新能源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要内容如下:
(一)诉讼当事人
1、上诉人(一审原告):赣州亚泰钨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
住所: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筠门岭镇氟盐化工产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许长志
2、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江西永兴特钢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AD
住所: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工业园长新东路
法定代表人:高兴江
(二)上诉请求
1、撤销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赣01知民初43号民事判决书;
2、依法确认被上诉人侵权行为成立,并责任被上诉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3、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案二审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上诉状
特此公告。
永兴特种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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