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城广大购房户:
国庆来临,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维护良性经营秩序,保障广大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县住建局对外发布如下购房风险提示:
1.在购买预售商品房屋时,应查看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屋,不要购买,不要支付定金、认筹金、认购金、预约金等任何预付款性质的费用。
2.定金是一种担保形式,是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合同义务,无权要求对方返还,而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则要双倍返还定金。房屋交易过程中切勿盲目签订带有预定性质的协议等,谨慎支付定金,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财产损失。
3.为保障房屋交易资金安全,商品房交易应将以预售商品房为标的的相关款项(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等)一定要直接缴纳至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中(售楼处现场和预售合同中具有公示),不要缴纳开发企业一般账户或其他账户。
4.购买房屋前,要充分了解所购房屋的性质、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处于可售状态,是否有抵押﹑查封或已销售等限制情况,可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行政服务大厅)。
5.拟通过按揭贷款购买房屋前,应向拟申请贷款银行或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相关政策,确认是否符合拟申请贷款银行、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条件,是否存在个人贷款不良信用记录,确定可贷款金额。
6.在房屋交易过程中,对合同中存在异议的条款,应向市场监管部门或律师咨询后,确认是否购买,要逐条仔细了解并认可合同内容后再签字确认,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7.通过房产经纪机构(中介公司)购房时,要选择已经备案的经纪机构(备案和未备案的中介机构名单已在住建局网站上公示)代理买卖,购房时要与其签订委托合同或居间服务合同,不要向其支付除中介服务费以外的一切费用。
8.要认清众筹买房的风险,不要参与“首付贷”、“过桥贷”、“消费贷购房”、“非法集资购房”等违规购房融资行为。应根据需要理性购房,不要参与“员工房”、“工抵房”、“更名房”等非正常购房活动,不要支付合同外价款给“中间人”、“介绍人”、“更名人”等,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财产损失。
9.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商品住房交付需取得《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房屋面积实测报告书、《新建住宅符合交付使用条件证明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拿房时购房业主应查看开发企业是否取得上述材料,如不齐全可拒绝收房,开发企业应承担合同约定的逾期交付违约责任。
10.如发现开发企业存在将地下车位、地下室与房屋捆绑搭售的行为,可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如发现开发企业存在将人防车位出售、附赠或是租赁期限超过三年的行为,可向人防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在房屋交易过程中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县住建局房地产咨询投诉热线,联系-。
来源:县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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