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发布会现场(朱敏摄)

中国小康网讯朱敏1月22日,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污染防治攻坚战取得阶段性成效情况,记者从会上获悉,截至年底,江西省污染防治攻坚战确定的13项刚性指标中,PM2.5浓度、地表水优良率、消灭劣Ⅴ类水、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森林覆盖率等5项指标提前达到年目标要求,其余8项指标全部达到或超过序时进度。江西生态环境质量继续改善,绿色江西品牌影响力持续提升,全省人民生态环境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不断增强。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宣传教育与对外合作处处长江剑平介绍,年江西省空气质量改善成效明显。

一、全省设区城市空气质量PM2.5、PM10、SO2、NO2、CO、O3等六项指标全面达到空气质量二级标准,PM2.5浓度均值35微克/立方米,圆满完成省政府提出力争全省达到二级标准的目标任务,同时也完成了生态环境部要求巩固改善的目标,降幅排全国第13。

全省优良天数比例89.7%,排名全国第10,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约8个百分点。

二、南昌市、景德镇市、新余市、赣州市、吉安市、抚州市、上饶市7设区城市环境空气PM2.5年均浓度达到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较去年增加5个城市,超额完成了省政府提出力争增加3个达标城市的目标,其中景德镇市PM2.5浓度最低,为27微克/立方米。

11个设区市PM2.5年均浓度排名依次为景德镇市、赣州市、上饶市、抚州市、吉安市、南昌市、新余市、宜春市、鹰潭市、萍乡市、九江市。

11个设区城市环境空气优良天数比例排名前3位的是:景德镇市(97.5%)、上饶市(94.5%)、赣州市(91.2%)、新余市(91.2%);排名后3位的是:九江市(82.5%)、萍乡市(83.6%)、鹰潭市(86.8%)。

三、全省74个县(市、区)PM2.5浓度达到二级标准,较去年增加7个,其中资溪县PM2.5浓度全省最低,为12微克/立方米。

全省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PM2.5年均浓度排名前十位(含并列)依次是资溪县、南城县、安远县、广昌县、瑞金市、全南县、会昌县、崇仁县、南丰县、石城县、宁都县、于都县、寻乌县、井冈山市,其中,资溪县、南城县、安远县、广昌县、瑞金市等5个县PM2.5年均浓度达到环境空气质量一级标准;排名后十位的(含并列)依次是:浔阳区、青云谱区、濂溪区、柴桑区、芦溪县、湖口县、湘东区、安源区、高安市、东湖区、丰城市、彭泽县、德安县、青山湖区。

年江西省水环境质量保持全国领先,继续稳步改善。

一、全省地表水国考断面水质优良(Ⅰ~Ⅲ类)比例93.33%,比年上升1.33个百分点。景德镇市、鹰潭市、赣州市、吉安市、宜春市、抚州6个设区市国考断面水质优良比例%,其他依次为上饶市90.91%、南昌市88.89%、九江市88.89%、萍乡市75.00%、新余市75.00%。全省地表水国考断面无劣Ⅴ类水。

二、全省地表水国考、省控、县界断面水质优良(Ⅰ~Ⅲ类)比例92.4%,比年上升1.7个百分点。景德镇市、鹰潭市、吉安市、宜春市、抚州市5个设区市地表水国控、省控、县界断面水质优良比例%,其他依次为赣州市96.8%、萍乡市94.1%、上饶市88.4%、南昌市87.1%、九江市82.5%、新余市63.6%。

11个设区市水质综合指数排名前3位的是:赣州市(3.25)、吉安市(3.26)、鹰潭市(3.44);排名后3位的是:新余市(4.76)、南昌市(4.05)、萍乡市(3.87)。

全省县(市、区)水质综合指数排名前10位的依次是:铜鼓县、武宁县、资溪县、靖安县、上犹县、寻乌县、会昌县、全南县、修水县、吉安县;排名后10位的依次是:分宜县、德安县、共青城市、安源区、万载县、高安市、庐山市、渝水区、宜黄县、东乡区。

三、全省10条主要河流中,信江、抚河、修河、饶河、长江九江段、袁水、东江、环鄱阳湖区河流水质优良比例%,赣江、萍水河水质优良比例分别为98.3%、90.9%。

四、鄱阳湖点位水质优良比例5.9%,与年持平;总磷浓度0.mg/L,比年下降15.9%,水质呈现改善趋势,主要污染物为总磷。

五、11个设区市在用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97.4%,比年上升3.3百分点。除新余市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50.0%外,其他设区市均%。

为规范全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压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大力推动全省污染防治攻坚战向纵深发展,在前期出台《江西省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办法》《江西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以奖代补”资金奖补实施方案》等制度基础上,日前,江西省委、省政府印发实施《江西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以下简称《责任规定》)《江西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督察办法》)两项制度。

一、《责任规定》的主要内容:共十九条,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的定义、履职原则和要求等作出规定,分别明确了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监委、法院和检察院,以及省委组织部等5个省委职能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等28个省政府职能部门,省总工会等3个省环委会群团组织成员单位,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等6个与生态环境保护息息相关的中央驻赣机构,共42个省直单位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清单。江西省是继浙江省之后,全国第二个出台《责任规定》的省份。

《责任规定》的出台实现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突破。首先,突出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针对目前全省乡镇(街道)生态环境监管薄弱等现象,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一直延伸到各乡镇(街道),实现了“纵向到底”,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决策、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要求,全面厘清各级各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同时做到了“横向到边”。其次,强化了生态环境保护履职监督,在各级人大、政协、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以及省委组织部、省委政法委等部门职责中,强化监督职能,督促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的落实。另外,《责任规定》的出台将使各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更加清晰、更加明确,使各部门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

二、《督察办法》的主要内容:共六章四十三条,分别对制度框架、指导思想、基本要求、督察类型、督察管理,以及组织机构和人员、督察对象和内容、督察程序和权限、督察纪律和责任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督察办法》严格参照《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既与中央规定保持一致,又彰显地方特色,对于涉及督察的重大原则,如督察体制、程序、权限和责任等内容,做到不放宽,不超越中央规定;同时对江西省督察工作严格要求,做到不失严,执行中央标准,并结合江西省实际,对江西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体制、职责、督察对象、督察内容等进行了细化补充,对派驻监察的组织形式、内容、方式进行了明确和规范。《督察办法》还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纳入江西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内容,进一步强化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互补,形成督察合力。《江西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施办法》是全国第一个出台的地方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

新闻发布会由江西省生态环境厅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主任桂文勇主持,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水生态环境处处长徐美生、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大气环境处处长王琳、江西省生态环境厅综合协调处副处长熊伟林出席并回答记者的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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