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针对一起涉嫌故意伤害的刑事案件,为切实保障当事双方的合法权益,会昌县公证处与会昌县人民检察院启动赔偿保证金提存协同合作机制,就该案及时出具公证文书,完成赔偿保证金提存工作。据悉,这是会昌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共同推行“轻微刑事案件适用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后办理的首宗案件。
简要案情
据了解,家住麻州镇的犯罪嫌疑人曾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立案,曾某某主动向会昌县检察院表明愿积极赔偿,但因与被害人未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导致案件未达成和解。
鉴于曾某某主动赔偿的意愿较为强烈,会昌县检察院经审理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在明确保证金的数额后出具了《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决定书》,曾某某向会昌县公证处申请办理了该公证事务。
会昌县公证处与会昌县人民检察院率先适用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是公证介入检察辅助领域的有益尝试,更是提供了一种妥善解决非合理诉求与刑事案件和解的可行方式,有利于降低审前羁押率,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制度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践行少捕慎诉慎押司法理念,提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范围,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上切实化解社会矛盾,更好地发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职能作用,充分依法保障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会昌县公证处积极与会昌县检察院探索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双方多次沟通并论证了赔偿保证金提存业务的法律依据、办理流程和注意事项,并就《会昌县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定规定(试行)》达成一致意见。
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制度,凝聚着会昌县公证处积极拓展公证参与检务辅助事务的不懈努力,也是与检察院合作开展提存公证的初次尝试,是对公证服务方式的一次创新探索。
公证知识
什么是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
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是指办案机关在办理人身伤害类案件中,因被害人一方提出的赔偿诉求于法无据或无法联系到被害人,而导致双方无法达成赔偿谅解的,在经过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向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表达赔偿意愿后,由检察机关指导上述人员到公证机构自愿缴纳一定数额的赔偿保证金。
公证机构出具《公证书》作为缴纳凭证,检察机关据此可以认定犯罪嫌疑人具有自愿赔偿和认罚表现,并作为是否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建议人民法院从轻处罚或者适用缓刑,或者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变更刑事强制措施的考量因素之一。
原标题:《首例!会昌县公证处探索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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