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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人砍院子里
枯老的柿子树,
本是生活小事,
却因砍树人不幸
摔成重伤后死亡,
变成了理不顺的纠纷
而闹到了法院。
那么,
雇佣者到底
要不要承担
赔偿责任呢?
我们一起看看法院判决。
案件回顾
经审理查明,蓝某、邱某夫妇家中院里有一棵柿子树,因租户们反映柿子树掉叶、遮光请求把树砍掉。年2月24日,陈某应蓝某、邱某夫妇邀请,自带工具来砍树,邱某向陈某交代了砍树的流程,先砍树枝后砍树干,并商定给付陈某报酬元。
之后,邱某将楼梯靠在树干上,让陈某上去砍树枝,陈某爬上楼梯,两只手各抓着树枝,蹬腿攀爬时,突然一只手所抓的树枝断了,身体失去平衡头朝地掉在了水泥地面上。事故发生后,陈某医院进行治疗,住院51天,花费了医疗费16.77万元,于年4月25日出院回家,5月28日死亡。经赣南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符合严重颅脑损伤、伤后继发肺部感染,终致中枢神经功能障碍、呼吸功能障碍死亡。
法院认为
一、本案首先要解决的争议焦点是陈某与蓝某、邱某系提供劳务还是承揽法律关系的问题。
蓝某、邱某与陈某约定为其砍下院里的一棵柿子报酬元,双方没有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也没有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一次性提供劳动成果,是其独立的业务;据此,蓝某、邱某与陈某所达成合同应当确定为承揽合同。
二、蓝某、邱某的赔偿责任问题。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陈某爬树过程中因为手抓的树枝断裂,是造成其坠地的主要原因。陈某应当识别正常的风险,防止坠地发生。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的赔偿责任。蓝某、邱某未向陈某详细说明柿子树的情况,存在树枝断裂情况的风险,并告知采取一定的安全措施。蓝某、邱某负有对定作、指示有过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酌定,由蓝某、邱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会昌法院判决蓝某、邱某夫妇赔偿原告,.48元。
如何正确区分提供劳务合同和承揽合同关系?概念区别
提供劳务合同:指提供劳务者从事接受劳务者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劳务活动,接受劳务者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合同:是指约定承揽方为他方完成工作,他方在承揽方交付独立完成的工作成果后支付报酬的合同。
两者赔偿责任的区别:
1.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2.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接受劳务一方对提供劳务一方存在身份上的支配关系和从属关系,而承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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