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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助—以“检察速度”,传递“检察温度”

心声

“司法救助的钱收到了,真的太谢谢你们了,解决了我们家的燃眉之急,让我们重新点燃了生活希望,真是太暖人心了。”近日,被救助人李某来到检察院,拉着检察官的手激动说到。

司法救助

传递检察温暖

案情回顾

年底李某某家里发生了一场变故,李某某的丈夫廖某某被池某某杀害,经鉴定池某某系精神病人,作案时患有精神分裂症且处于发病期,辨认能力丧失,无刑事责任能力。经审查,会昌县人民检察院于年2月向会昌县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年2月20日,池某某被会昌县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

廖某某家庭原系我县精准扶贫对象,家庭困难,年脱贫,家里的积蓄已用于廖某某的善后事宜。廖某某的妻子李某某患有糖尿病,需长期吃药,其儿子工作收入不固定,且要照顾刚出生的孩子,李某某家庭劳动力不足,家庭经济十分困难,遂向会昌县人民检察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

我院得知李某某家庭困难后,派检察官到李某某所在的村委会和家中进行实地了解、核实有关情况。经查,申请人李某某符合国家司法救助的条件。在综合考虑被救助对象遭受的损害后果、家庭经济状况,给予申请人李某某司法救助金人民币元。

今后,我院将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做到“应救尽救”,推进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融合,推进多元化、综合化救助,用心用情用力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之事。

●司法救助是啥?

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人身伤害,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七)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司法救助咋申请的?

?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书;

?救助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实际损害结果证明,包括被害人伤情鉴定意见、医疗诊断结论及医疗费用或者死亡证明,受不法侵害所致财产损失情况;

?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生活困难情况的证明材料;

?是否获得赔偿、救助等情况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司法救助金有多少?额度咋算?

以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所在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确定,一般不会超过三十六个月的工资总额。

救助金具体数额,是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实际遭受损失;

?申请人有无过错以及过错程度;

?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

?申请人维持基本生活最低支出;

?赔偿义务人实际赔偿情况。

?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

?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案件事实的;

?故意作虚伪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碍诉讼的;

?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者拒绝加害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

?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

?通过社会救助等措施已经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

来源:江西会昌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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