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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新法制报」

庭审现场

“卖出去的车出了事故,还要我负责?”面对突如其来的官司,6名卖家一时无法理解。

近日,会昌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追偿权纠纷案。在一起报废改装车辆导致的交通事故中,不仅肇事者受到惩罚,后经查证和诉讼,6名车辆转手卖家也承担了连带责任。

◎文/图钟娜记者吴强

车祸:行人横穿马路被撞身亡

年6月22日,对会昌县永隆乡村民黄某来说,是一个再普通不过日子,他像往常一样,开着四轮平板货车向县城驶去。

平日里,黄某的平板货车主要是为铲车和挖掘机提供运送服务,从永隆乡到会昌县城的道路他再熟悉不过,但是意外还是发生了。

当黄某驾车至永隆乡林场路段时,刚要从一辆中型客车左边驶过,一个人影从客车的车头冲了出来,想要穿过马路,黄某发现时已经来不及刹车,和横穿马路的高某撞个正着,黄某只听见车头“嘭”的一声,行人高某应声倒地不省人事。

事故发生后,医院救治,由于伤情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后经当地交警部门调查后认定,车主黄某与死者高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

 调解:肇事司机需赔偿49万元

在交警部门认定事故双方的责任后,高某家属,向司机黄某提出了赔偿要求,巨额的赔偿款成了黄某首要面对的难题。

年8月24日,经会昌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后,黄某与高某的家属达成调解协议,黄某赔偿高某家属各项费用合计49万元。

协议签订当日,黄某向对方支付了20万元。同时,双方共同向会昌县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在此期间,黄某又陆续向死者家属支付了11万元赔偿款。

然而,黄某倾尽所有赔付了31万元后,再也无力支付其余的18万元,面对死者家属的接连追讨以及需要履行到位的法院裁定,一时间让他陷入两难境地。

深感绝望的黄某,回想起自己从前的购车经历,无意间,有关这辆平板货车的种种疑问浮现在脑海。

黄某购入的这辆平板货车并非新车,而是从他人手中购置的二手车辆,由于当时出售价格实惠,黄某并未对车辆的真实情况深入了解。他在购买之后慢慢发现,这辆平板货车问题很多,在此次交通事故处置中,交警部门也认定涉事车辆是一辆报废改装车辆。

这一点让黄某对解决赔偿款问题看到了一丝希望。

起诉:涉案车辆卖给他前已转让4次

黄某在对这辆平板货车来源进行调查后大吃一惊,在卖给自己前,这辆车已经被转让4次,而这辆车的原始状态是一辆厢式货车。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规定:“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由此,黄某将从前涉及转卖货车的6名当事人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赔偿自己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

在庭审过程中,前三任车主冯某、古某、汪某都提出,涉案车辆在转让时是厢式货车,与黄某撞人时所驾驶的车型不符,非法改装的车辆造成的损害与他们无关。而后两任车主曹某和谢某则否认了与黄某存在交易行为。

此案经会昌县法院调查后,涉案货车的“身世”逐渐明晰。

货车的首任车主冯某和彭某,一直将这辆厢式货车挂靠在物流公司正常运营,在获知该车达到报废标准,不能再年审后,冯某和彭某于年4月11日将该车转让给古某。不到一周的时间,古某又将该车转让给汪某,汪某在当月又将车辆装让给曹某。曹某将车辆改装成平板车后,使用了不到一年时间,于年2月26日,又将该车转让给谢某。同年7月,谢某将车辆转让给了黄某,之后这辆车一直由黄某使用,直至车祸发生。

判决:6名转手卖家连带赔偿

年8月,会昌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事故车辆虽然为原告控制使用,交通事故亦发生在原告使用期间,但依照法律规定涉案车辆系禁止买卖的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因使用该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包括原、被告在内的所有买卖转让方均具有承担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

原告黄某是直接侵权责任人,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被告冯某和彭某(共有车辆)、古某、汪某违法转让报废车承担间接侵权的次要责任,被告曹某、谢某转让报废改装后的车辆承担相应较重间接侵权的次要责任。

法院由此判决,被告冯某、彭某、古某、汪某各承担5%的赔偿责任即各承担元(×5%),被告曹某、谢某各承担6%赔偿责任即各承担元(×6%)。

据了解,基于原告黄某与高某家属达成的赔偿协议已经司法确认,因此,法院判决6名被告应承担的元赔偿款,直接向黄某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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