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帮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一种义务,如果员工入职以后要求放弃缴纳社保,还可以再主张经济补偿吗?快来看看以下各省的规定吧!
十四地汇总
01北京:支持经济补偿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年4月):
25、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后又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应否支持?
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即便是因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主张经济补偿的,仍应予支持。
02天津:支持经济补偿
《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实施细则的通知》(津人社规字〔〕14号)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不缴纳或少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双方约定无效,应视为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03江苏:不支持经济补偿
江苏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苏高法审委[]47号):
第十六条因劳动者自身不愿缴纳等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未参加某项社会保险险种,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04浙江:不支持
浙江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一)》(年12月):
11、劳动者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劳动者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该书面承诺无效。劳动者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05广东:有条件的支持
广东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粤高法〔〕号):
2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须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或将社会保险费直接支付给劳动者,劳动者事后反悔并明确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如用人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拒不办理,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应予支持。
可以肯定的是,支持经济补偿的北京,同样支持未缴纳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无法由社保基金报销的全部医疗费损失。而从昨天分享的案例可知,不支持经济补偿的江苏,同样支持了医疗费损失。本人认为:经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未交社保,无论法院是否支持离职经济补偿,医疗费损失是一定要支持的,因为后者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且与是否缴纳社保密切相关。
06四川:不支持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8.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工资中包括应由用人单位负担的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劳动者单方承诺自愿放弃社会保险的,应认定此类约定或承诺无效。
劳动者明确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如用人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拒不办理,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川省高院发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规定:
16.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承诺放弃社会保险或者双方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主张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但因劳动者在其他单位名下缴纳社会保险导致用人单位无法缴纳社会保险的除外。
07山东:不支持
王春雪与魏桥公司劳动争议案
裁判要旨:虽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在王春雪自愿不予办理的情况下,其再以魏桥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原判决对其该项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08江西:不支持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与江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发布劳动人事争议十起典型案例
曾某自年12月起在会达某食品公司工作。工作期间,公司于年5月16日书面征求曾某意见,曾某明确表示不参加养老保险,其后公司一直未给曾某缴交养老保险。年7月10日,曾某受聘于公司新任厂直条车间副主任职务(部门副经理待遇)。年8月13日,曾某转任品控部副经理职务。年9月1日,公司免去曾某品控部副经理职务,转任为生产部下属车间直条线班长。曾某不服,遂于年9月2日向公司提出辞工申请,主要内容为“由于从品控部副经理职务调到车间直线任班长,本人不胜任,无法在公司继续工作,现正式向公司提出辞工申请,将于年9月3日离职,对此给公司带来的不便,深感歉意,望公司领导批准”。后曾某以会达某食品公司一直未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并要求会达某食品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元及补交年至年8月的社会养老保险费为由,申请仲裁并诉至法院。
裁判理由与结果
会昌县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会达某食品公司为曾某补缴年12月至年8月期间的社会养老保险费单位部分,个人部分由曾某自担,并驳回了曾某要求会达某食品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元的请求。曾某对仲裁委驳回了其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服,遂诉至会昌县人民法院,该院驳回曾某的诉讼请求。
09青岛:有条件不支持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会议纪要(十四)青中法联字-6号
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以现金补贴形式代替缴纳社会保险或书面声明自愿放弃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又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对劳动者的该请求一般不予支持。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缴该期间社会保险而用人单位明确拒绝的,对于劳动者的该请求应予支持。
10上海:把握具体情形
上海高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73号第九条:
九、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及“未缴纳”社保金为由解除合同的,“及时、足额”支付及“未缴纳”情形的把握
用人单位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缴纳社保金,是用人单位的基本义务。但是,劳动报酬和社保金的计算标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比较复杂。而法律规定的目的就是要促使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都诚信履行,无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其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都不能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有悖诚信的情况,从而拖延支付或拒绝支付的,才属于立法所要规制的对象。因此,用人单位因主观恶意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缴纳”社保金的,可以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理由。但对确因客观原因导致计算标准不清楚、有争议,导致用人单位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缴纳社保金的,不能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依据。
11安徽:有条件支持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需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或将社会保险费以补贴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劳动者事后反悔并主张用人单位为其补办社会保险手续或缴纳社会保险费,如用人单位未在社保机构指定期限内办理,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2吉林省:有条件支持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一)》(年12月21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专业委员会年第10次会议通过)
12.用人单位将社会保险费以补贴等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后劳动者反悔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需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或将社会保险费以补贴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劳动者事后反悔并主张用人单位为其补办社会保险手续或缴纳社会保险费,如用人单位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期限内拒不办理,劳动者以此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3湖北:观点多
湖北高院再审裁判观点1:部分支持
()鄂民申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社会保险是国家实施的一种强制性保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有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本案中,该不参保约定,免除了公司的法定义务,侵害了国家社会保障体制以及劳动者黄某的合法权益,无论该约定是否出于劳动者黄某自愿,因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公司作为用工单位明知其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仍与约定以社保补贴代替缴纳社会保险费,从而免除自己的法定义务,明显存在过错。现劳动者黄某因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故公司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向劳动者黄某支付经济补偿。但劳动者黄某与华鑫公司签署协议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亦有不当之处,故原判依照过错责任分担经济补偿并无不当(备注:原判由劳动者承担30%,用人单位承担70%)。
湖北高院再审裁判观点2:不支持
()鄂民申号
本案中,劳动者自愿放弃参加职工社会养老保险,不愿交纳社会保险个人应承担部分,导致用人单位无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劳动者现再以此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明显有违诚信原则,二审判决未予支持并无不当。关于劳动者主张公司应赔偿其社会保险损失元的问题,公司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原因在于劳动者自身,此不可归责于公司,劳动者也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其所签订的《职工自愿放弃社会保险协议书》系受欺骗、胁迫,劳动者主张社会保险损失应由公司赔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判决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14福建:支持
[()闽民申号号号]
公司以劳动者签署了《自愿放弃社保声明》为由而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关于“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的规定,劳动者有权据此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以上就是相关内容的分享,如果您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可在线留言咨询~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abmjc.com/zcmbzz/3454.html